山东开放大学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为了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第二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要求;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为我校在职专兼职教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管部门牵头、学院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学校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具体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认定等事项。
第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教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及师德建设工作,落实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八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七)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八)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或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四章 受理和调查
第九条 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学院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应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汇总材料,并及时上报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教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师德失范行为涉及政治思想、意识形态问题的,由宣传部参与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教学规范问题的,由教务处或教学组织单位参与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学术规范的,由科研处及学术委员会参与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由组织部参与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其他方面的,由教师工作部及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教师工作部牵头共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理由、依据应当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第十二条 调查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报告应包括调查组成员、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经过、事实认定及相关证据、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内容。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经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参与调查的各方均不应该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事件处理的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委员会委员、调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查公正进行的。
第五章 审议和处理
第十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调查报告提交后,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委员会会议,审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采取表决制,有关调查认定和处理建议,需经过委员充分讨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表决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一半为通过。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一)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委员会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形成正式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将处理决定及时送达有关学院,由学院送达教师本人,并对被处理的教师做好批评教育和思想工作。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 受到处理的教师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结果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四)处理不当的。
第二十四条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处理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理决定后,解除或提前解除处理的程序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处理解除后,教师享受各方面正常权利,不再受原处理影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的,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岗位等级、职务,须按相应程序重新参加认定或评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八章 问责
第二十六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学院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院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我校外聘的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按此办法进行调查认定,视行为事实严重性作出解聘或续聘的建议,报委员会审批,并将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以记实方式抄送该教师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我校非专兼职教师的工作人员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开放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鲁开大教师字〔2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