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放大学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师德建设,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严格制度规定,强化日常教育督导,加大教师权益保护力度,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师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的主体作用得到全面发挥。
坚持尊重规律。遵循教育规律、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结合、严管与厚爱并重,不断激发教师内生动力。
坚持聚焦重点。围绕重点内容,针对突出问题,压实各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引导家庭、社会协同配合,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坚持继承创新。传承中华优秀师道传统,全面总结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师德师风建设经验,适应新时代变化,加强创新,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断深化。
第二章 师德教育
第四条 突出思想铸魂,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健全教师理论学习制度,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化、常态化学习,重点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习,使广大教师学懂弄通、入脑入心,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不断加强教师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教师更好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清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第五条 突出价值导向,引导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体现到学校管理及校园文化建设各环节,进一步凝聚起师生员工思想共识,使之成为共同价值追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科技创新文化,充分发挥文化涵养师德师风功能。身教重于言教,引导教师开展社会实践,深入了解世情、党情、国情、社情、民情,强化教育强国、教育为民的责任担当。健全志愿服务制度,鼓励支持广大教师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社会的实践中厚植教育情怀。重视高层次人才、海外归国教师、青年教师的教育引导,增强工作针对性。
第六条 突出党建引领,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和党员教师作用。建强教师党支部,使教师党支部成为涵养师德师风的重要平台。建好党员教师队伍,使党员教师成为践行高尚师德的中坚力量。重视在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完善学校领导干部联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等制度。开展好“三会一课”,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定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经常开展谈心谈话、组织党员教师与非党员教师结对联系等,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涉及教师利益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应征求教师党支部意见。
第七条 突出课堂育德,在教育教学中提升师德素养。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引导广大教师守好讲台主阵地,将立德树人放在首要位置,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以心育心、以德育德、以人格育人格。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增强育人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避免重教书轻育人倾向。加强对新入职教师、青年教师的指导,通过老带新等机制,发挥传帮带作用,使其尽快熟悉教育规律、掌握教育方法,在育人实践中锤炼高尚道德情操。
第八条 突出规则立德,强化教师的法治和纪律教育。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为重点,提高全体教师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提升依法执教、规范执教能力。制订教师法治教育大纲,将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各类教师培训体系。强化纪律建设,全面梳理教师在课堂教学、关爱学生、师生关系、学术研究、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纪律要求,依法依规健全规范体系,开展系统化、常态化宣传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师德底线。
第九条 突出过程管理,将师德教育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严格招聘引进,把好教师队伍入口。完善教师招聘和引进制度,严格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建立科学完备的标准、程序,坚决避免教师招聘引进中的唯分数、唯文凭、唯职称、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严格规范教师聘用,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加强试用期考察,全面评价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对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加强专题培训培养,新进教师入职培训、优秀教学团队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育等必须开设师德教育专题课,在职教师培训中要确保每学年有师德师风专题教育。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师德教育,鼓励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举行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和老教师荣休仪式,增强教师为人师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发挥工会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师德建设教育月等师德建设活动。
第十条 明确责任主体,加强专兼职教师的师德教育。专职教师的师德教育由所在学院负责,兼职教师的师德教育原则上按本人学科背景划归学院负责。学院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线下专、兼职教师师德教育,原则上在周四下午政治理论学习时间开展学习教育。兼职教师所在部门要给予时间上的保障,学院要做好师德教育学习和考勤记录。专、兼职教师一学期内参加所属学院的师德师风集中学习教育不少于2次,否则确定为本学期师德师风学习不合格。
第三章 师德宣传
第十一条 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挖掘和提炼名家名师为人为学为师的大爱师魂,生动展现学校教师的精神风貌。
第十二条 持续开展优秀教师选树宣传。做好“最美教师”、“师德标兵”等选树工作,大力宣传新时代广大教师阳光美丽、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改革创新的新形象。深入挖掘优秀教师典型,综合运用授予荣誉、事迹报告、媒体宣传、创作文艺作品等手段,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通过报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集中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
第四章 教师自觉
第十三条 教师要充分认识自己所承担的庄严而神圣的使命。发扬主人翁精神,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要将师德修养自觉纳入职业生涯规划,明确师德发展目标。要通过自主学习、自我改进,将师德规范转化为稳定的内在信念和行为品质。将师德规范积极主动融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实践中,提高师德践行能力。弘扬重内省、重慎独的优良传统,在细微处见师德,在日常中守师德,养成师德自律习惯。
第十四条 明确并落实教师在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治校治学的民主权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创设公平正义、风清气正的环境条件。充分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依法建立教师权益保护机制,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健全教师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职业发展体系,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第五章 师德监督
第十五条 要将师德建设作为教育质量督导评估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设立师德举报信箱,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建设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六章 师德考核
第十七条 严格考核评价,落实师德第一标准。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坚持多主体多元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全面客观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
第十八条 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及时将考核发现的问题向教师反馈,并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教师提高认识、加强整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在教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第七章 师德奖惩
第十九条 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中,对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严格按照《山东开放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师德建设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师德教育、宣传、考核和奖惩等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鲁电大党发〔2017〕27号)废止。